(2017)川052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代云贵与冯成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云贵,冯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代云贵,男,生于1949年7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冯成明,男,生于1971年12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代云贵申请恢复执行冯成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冯成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代云贵赔偿款7122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垫付的诉讼费用3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成明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陈禹良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