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茂与被执行人冯喜章、贾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茂,冯喜章,贾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73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茂,男。被执行人冯喜章,男。被执行人贾建雄,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茂与被执行人冯喜章、贾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7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