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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茂与被执行人冯喜章、贾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茂,冯喜章,贾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73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茂,男。被执行人冯喜章,男。被执行人贾建雄,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茂与被执行人冯喜章、贾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7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