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贤会与王莹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会,王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张贤会,女,1964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莹,女,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户县农业银行职工。申请执行人张贤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莹给付案件款6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该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1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