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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贤会与王莹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会,王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张贤会,女,1964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莹,女,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户县农业银行职工。申请执行人张贤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莹给付案件款6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该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1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