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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晔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晔,赵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孙晔,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赵晓兵,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孙晔与被执行人赵晓兵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663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晔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晓兵名下无存款、无房产,其名下车辆已查封,申请执行人孙晔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晓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阚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