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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华与重庆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重庆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603号申请执行人:杨华,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石巷村四洞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1000005126。法定代表人:卢南法,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华与重庆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葵审 判 员  舒金文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向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