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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4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训喜、马政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训喜,马政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4执991号申请执行人胡训喜,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马政满,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申请人胡训喜与被执行人马政满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24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98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60.9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马政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马政满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向银行、工商部门、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马政满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本院将马政满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17年4月20日与申请人胡训喜进行了终本约谈,胡训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该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4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马政满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马政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胡训喜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鑫审判员  晏 亮审判员  涂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