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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锋与刘照兵、孟翠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锋,刘照兵,孟翠荣,吴江天龙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3929号申请执行人孙锋,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刘照兵,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孟翠荣,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天龙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江兴西路西塘河弄2028号港龙大厦2幢404室。法定代表人刘照兵,总经理。原告孙锋与被告刘照兵、孟翠荣、吴江天龙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5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刘照兵、孟翠荣应共同归还原告孙锋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违约金(2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吴江天龙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刘照兵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照兵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被告刘照兵、孟翠荣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19400元,执行费27594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刘照兵、孟翠荣、吴江天龙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孙锋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车辆、债权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刘照兵、孟翠荣名下位于松陵镇仲英大道999号太湖鼎城5幢-203室的房屋,查封期限至2020年5月7日止。该房地产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登记债权40万元。该房屋现为被执行人孟翠荣及其家庭成员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本院暂时不予处置。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孟翠荣名下苏E×××××宝马牌小型汽车,查封被执行人刘照兵名下苏E×××××红旗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均至2019年5月8日止。由于车辆实物去向不明,本院无法进行变价处理。若需对以上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传唤第三人汪毛弟到庭了解本案申请执行人所反映的第三人汪毛弟、苏州灵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照兵、吴江天龙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第三人汪毛弟向本院承诺,其对被执行人刘照兵、吴江天龙劳务有限公司不负有任何债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刘照兵、孟翠荣、吴江天龙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照兵、孟翠荣、吴江天龙劳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以法院特快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指定申请执行人孙锋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逾期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实的,本院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孙锋并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举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送达凭证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对被执行人刘照兵、孟翠荣、吴江天龙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1563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