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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7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乐谢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乐谢意,廖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7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子安路88号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零售信贷部。负责人:陈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乐谢意,男,198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廖晓敏,女,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执行乐谢意、廖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以(2015)西桃民保字第30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乐谢意、廖晓敏名下共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141-147号4栋3单元701室房产。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依法委托江西荣神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乐谢意、廖晓敏名下共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141-147号4栋3单元701室的房产。现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已发布变卖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141-147号4栋3单元701室房产的公告。现买受人李建华(身份证号码:)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907443元购买该房,并已交清全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乐谢意、廖晓敏共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141-147号4栋3单元701室房产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5)西桃民保字第302号民事裁定书】;二、将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141-147号4栋3单元701室房产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建华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建华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李建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吴 胜 辉审判员 邓 宜 伟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子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