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珍与玉泉区汇翔酒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珍,玉泉区汇翔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郑珍,个体,住胡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玉泉区汇翔酒店(汇翔贵宾楼)。经营者:刘忠元,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座*单元**层*户。申请人郑珍与被执行人玉泉区汇翔酒店(刘忠元)买卖合同纠纷(2017)内0104执126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核实被执行人玉泉区汇翔酒店(刘忠元)银行无存款、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已查封但下落不明、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档证明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申请人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126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政审判员 杨林茂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令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