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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5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何瑞伦与广州市三盈货物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冼志雄股权转让纠纷2017民终532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冼志雄,广州市三盈货物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何瑞伦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冼志雄,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三盈货物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冼志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瑞伦,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毛志峰,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冼志雄、广州市三盈货物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瑞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冼志雄、三盈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冼志雄、广州市三盈货物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102元,减半收取3551元,由上诉人冼志雄、广州市三盈货物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建文审判员  苏喜平审判员  丘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晓玲苏仁智李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