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静海、卜俊霞、宋雪飞、赵诗悦与项奎元、李秀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海,卜俊霞,宋雪飞,赵诗悦,项奎元,李秀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3民初2024号原告赵静海(赵金龙父亲),男,1967年7月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卜俊霞(赵金龙母亲),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宋雪飞(赵金龙妻子),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赵诗悦(赵金龙女儿),女,2016年5月1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法定代理人宋雪飞(系赵诗悦母亲)。被告项奎元,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李秀平,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海、卜俊霞、宋雪飞、赵诗悦诉被告项奎元、李秀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静海、卜俊霞、宋雪飞、赵诗悦,于2017年5月18日撤回对被告项奎元、李秀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静海、卜俊霞、宋雪飞、赵诗悦撤回对被告项奎元、李秀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赵静海、卜俊霞、宋雪飞、赵诗悦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忠伟代理审判员 薛善友代理审判员 公为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