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侯乐军与被告张德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乐军,张德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946号原告:侯乐军,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丽,莱州市程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德林,男,193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侯乐军与被告张德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