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2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与许加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许加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2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地址彭泽县龙城镇东风路262号,组织机构代码85982206-6。负责人黎泳州,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的伟,系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许加泉,男,1964年3月27日生,住址彭泽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与许加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日向许加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加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加泉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 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