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杨重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杨重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579号。被执行人:杨重玉,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住邵东县团山镇托塘村睦冲组2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杨重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支付卡号为5257464303189192信用卡透支本金7.5975万元、利息1.4135万元及应收费用1.2085万元;2、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支付卡号为6259074329667570信用卡透支本金2.397万元,利息0.4391万元及应收费用0.3722万元;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4、承担��讼费2986元,执行费1914.17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