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4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文龙与郑军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龙,郑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4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龙,男,1950年3月26日生,汉族,陵川县秦家庄乡贾家岭村人,农民。被执行人:郑军红,男,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陵川县崇文镇牛家川村人,农民。李文龙与郑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晋0524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军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文龙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郑军红立即履行给付铁矿款2303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军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被执行人郑军红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郑军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文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郑军红有财产可供执行线索,也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郑军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文龙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张红军审判员 郎贺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荆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