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行审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中南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中南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4行审17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5号。法定代表人班东江,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扬,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南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青年路交界处329-333房产1-15F。法定代表人陈祝新。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南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作出的[津南开]劳监罚字[2016]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接到上述强制执行申请后,于同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被申请执行人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津南开]劳监改字[2016]第038号《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为员工倪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津南开]劳监罚告字[2016]第0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津南开]劳监罚听告字[2016]第008号《行政处罚申请听证告知书》,告知被申请执行人将被处2万元罚款及有权要求听证,依法履行了处罚前的告知程序。2017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津南开]劳监罚字[2016]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限其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2日在《今晚报》刊登强制执行催告书的送达公告,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因被申请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能够证明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履行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津南开]劳监罚字[2016]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当依法裁定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并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津南开]劳监罚字[2016]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立审判员 杜维忠审判员 酒 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振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