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为国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为国,上海源岳摩托车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374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陈为国,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上海源岳摩托车配件厂,住在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陈村村XXX号。本院在执行原告陈为国与被告上海源岳摩托车配件厂(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171号,并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306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故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源岳摩托车配件厂其名下在本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线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3062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汪 琦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靖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