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刘毅、朱鹏飞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毅,朱鹏飞,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6执异18号异议人刘毅,男,汉族,1965年8月23日出生,住淮阳县。申请执行人朱鹏飞,男,汉族,农民,1974年8月18出生,住淮阳县。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农民,1966年9月17日出生,住淮阳县。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朱鹏飞申请执行王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异议人刘毅对本院下发的(2016)豫1626执恢137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现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刘毅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