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利全、李英涛、张立忠、王一明、张利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利全,李英涛,张立忠,王一明,张利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1655号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海,系行长住所地:榆树市向阳路与工农大街交汇处被告张利全,现住榆树市。被告李英涛,现住榆树市。被告张立忠,现住榆树市。被告王一明,现住榆树市。被告张利生,现住榆树市。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英涛、张立忠、张利全、王一明、张利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倪晓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英涛、张立忠、张利全、王一明、张利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24日,被告张利全、李英涛、张立忠、王一明、张利生以农户联保的方式在原告处借款并签订联保借款合同,其中张利全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约定月利率9‰。合同约定所有借款人对借款人中任意一人取得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张利全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起诉要求五被告给付本金及利息。被告张利全、李英涛、张立忠、王一明、张利生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4日,被告张利全、李英涛、张立忠、王一明、张利生以农户联保的方式在原告处借款并签订联保借款合同,其中张利全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约定月利率9‰。合同约定所有借款人对借款人中任意一人取得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张利全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要求五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张利全以农户联保的方式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被告张利全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到期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英涛、张立忠、王一明、张利生自愿与被告张利全组成联保小组签订农户联保贷款合同且合同中约定所有借款人对借款人中任意一人取得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英涛、张立忠、王一明、张利生对张利全20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全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9‰计算);二、被告李英涛、张立忠、王一明、张利生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利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