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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青锋与张志阳、苏爱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青锋,张志阳,苏爱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341号原告:周青锋,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张志阳,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苏爱红,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青锋诉被告苏爱红、张志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青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爱红、张志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青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青锋负担,剩余5元退还原告周青锋。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