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某1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15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53年4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某2,男,1955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3,女,1962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4,女,1940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5,男,1944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6,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某1、王某2与被执行人王某4、王某6、王某3、王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于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王某4、王某6、王某3、王某5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王某4、王某6、王某3、王某5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王某4、王某6、王某3、王某5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继承人张立芬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号,2间房屋(建筑面积52平方米)归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5、王某4与被告王某6按份共有,其中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各占百分之十八份额,原告王某4占百分之十四份额,原告王某5占百分之七份额,被告王某6占百分之二十五份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天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