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联政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宿州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联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宿州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李轩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110号原告:周联政,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胜利西路与馨云路交叉口西南角。主要负责人:王金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该公司员工。被告:宿州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李春楼,经理。被告:李轩轩,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濉溪县。原告周联政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宿州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被告李轩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周联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联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联政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宇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