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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XX与余胜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XX,余胜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589号申请执行人曾XX,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余胜乙,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在执行曾XX与余胜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余胜乙有未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胜乙银行存款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余胜乙价值8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可代理审判员 柏 韧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司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