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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郑永与陈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陈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2615号原告:郑永,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陈学文,男,1981年11月10日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原告郑永与被告陈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伟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学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3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5日,被告陈学文在我处借款330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为我出具欠据一张。被告在我处打工应付工资10000.00元,故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3000.00元,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被告陈学文未答辩。原告向本院出示借据一枚,该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陈学文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学文偿还原告郑永借款23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00元,由被告陈学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董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