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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33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阿坝州金盾爆破有限公司与成都三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坝州金盾爆破有限公司,成都三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33民初16号原告:阿坝州金盾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法定代表人:罗德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三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陈绍其,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坝州金盾爆破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坝州金盾爆破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阿坝州金盾爆破有限公司以被告成都三业建设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债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坝州金盾爆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0.00元,由原告阿坝州金盾爆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