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艾德义、艾振宇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德义,艾振宇,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南里自沽村村民委员会,苏世新,苏玉龙,王新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德义,男,1954年1月24号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振宇,男,1981年5月24号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义忠,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南里自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南里自沽村。法定代表人:郭金福,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鹏,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世新,男,1977年4月1号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玉龙,男,1992年6月23号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凯,男,1987年4月22号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上诉人艾德义、艾振宇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南里自沽村村民委员会、苏世新、苏玉龙、王新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5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5民初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艾德义、艾振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王 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东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