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仁松、吕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仁松,吕奎,黄冈市经济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徐久高,张仁松,吕奎,黄冈市经济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徐久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财保30号申请人:张仁松,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申请人:吕奎,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被申请人:黄冈市经济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884616568。法定代表人:徐久高,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徐久高,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申请人张仁松、吕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久高在贵州电力线路器材厂的到期债权20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陶凤莲以其名下的牌照号鄂J×××××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仁松、吕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徐久高在贵州电力线路器材厂的到期债权200万元予以停止支付,停止支付期限为三年;二、对担保人陶凤莲名下的牌照号鄂J×××××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仁松、吕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胡虹霞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曼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