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吴1与吴2、杨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1,吴2,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2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1,男,201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理人:汪某某(系吴1之母),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晨光镇大仙背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2,女,199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女,193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某,男,192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再审申请人吴1因与被申请人吴2、杨某某、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6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1申请再审称,其为吴再青的非婚生子,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9136号案件调解时将其遗漏,导致其未能参与继承吴再青的遗产,该调解书是无效的。其多次前往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技术总队要求获得吴再青留存的DNA样本均未果,现正就此进行行政诉讼,同时希望法院能够调取吴再青的DNA样本,以帮助其完成亲子鉴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徐某某辩称,其和杨某某受吴爱青哄骗写了委托书,且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9136号案件调解时其没有搞清楚情况就签字了,故同意吴1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所涉房产已经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9136号民事调解书析产处理,现吴1因不服上述调解书而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另寻他途救济。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吴1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吴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王泳雷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