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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其合与程朝格、张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合,程朝格,张旭,文运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918号原告:张其合,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和县人,现住,农民。被告:程朝格,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该村,农民。被告:张旭,男,20岁,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该村,农民。被告:文运强,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合与被告程朝格、张旭、文运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其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清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