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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福建凤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恩沛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凤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恩沛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民终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凤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大埔凤山大厦。法定代表人:吴清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华,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恩沛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临江工业园区纬五路****号。法定代表人:成伟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锋,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屠永谊,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凤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恩沛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7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凤凰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判决驳回恩沛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故意遗漏朱某均证言中对送货单签收流程的相关表述,故意遗漏关于陈杰离职的事实,故意遗漏关于恩沛公司提交的《石材提货单》中对葡萄牙米黄城平板等与原合同约定不符的事实。一审法院对于空白送货单确认是错误的,对于陈杰签字送货单的确认是错误的,对于凤凰山公司拖欠恩沛公司杭州私人小单等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凤凰山公司违约错误,认定违约金明显过高。恩沛公司辩称,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是违约金调整问题,其他争议几乎不值得辩驳。相关司法解释肯定了买卖合同逾期付款与借款合同逾期还款在性质上有相当的相同性。可以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并以此作为核减过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现在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一限制标准现已被年利率24%所取代。本案货款结算的主动权掌握在凤凰山公司,但凤凰山公司以缺乏必要的结算材料故意拖延结算。对于凤凰山公司涉案工程采购部前后两位负责人与恩沛公司的两次结算,凤凰山公司至今都不认可。且陈杰的接任者王勋又与恩沛公司进行过再次对账,事实非常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恩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凤凰山公司立即支付恩沛公司货款1377920.39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清偿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016年8月8日的违约金为585616.17元);2.诉讼费由凤凰山公司承担。在审理中,恩沛公司增加第1项诉讼请求为:凤凰山公司立即支付恩沛公司货款1430862.89元,并支付恩沛公司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清偿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016年8月8日的违约金669643.83元)以及以货款15573.61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4407.33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3日,恩沛公司与凤凰山公司签署慈溪复地御上海项目的石材采购合同及附件一份,恩沛公司的代表李华锋与凤凰山公司的代表王锐在合同中签字确认,并各自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合同约定恩沛公司向凤凰山公司供应慈溪复地御上海项目石材,石材为葡萄牙米黄,石材表面亚光面(包括石材边)需作六面防护处理,且符合相关石材放射性合格证明,石材规格、单价及金额见附件,数量根据订单按实结算,如附件价格有遗漏部分,双方再行定价后作为本合同附件,合同暂估总价约2600000元,结算以凤凰山公司委托人签署的送货单、下料单、合同、来往函件为依据,签订合同后7日内,恩沛公司用于本项目的大板、线条备料不少于项目用量的50%,恩沛公司收到凤凰山公司下料单后7日,恩沛公司开始供货,每天供货不少于200平方米,确保满足现场施工进度要求,如恩沛公司无法满足凤凰山公司进度要求,凤凰山公司有权拿出部分或全部订单另行寻找加工厂家,并且恩沛公司不得有任何异议,交货地点为慈溪复地御上海项目现场,联系人朱某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2日内支付定金50000元,7日内恩沛公司用于本项目的大板、线条备料不少于项目用量的50%后,通知凤凰山公司验看材料,待查验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凤凰山公司支付合同总货款的20%预付款,以月为结算单位,恩沛公司每月5日前上报送货金额,凤凰山公司根据收货签字清单,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恩沛公司本批货款70%,供货完毕,双方核对结算完成后,20日内支付恩沛公司全部货款的90%,工程完工,经建设方验收合格,20日内付清所有余款。恩沛公司负责安排运输至凤凰山公司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费等相关费用,货到现场凤凰山公司负责卸货,运输中材料损耗及损坏由恩沛公司承担,凤凰山公司逾期交付货款或恩沛公司逾期交付物品,违约方须向对方每日偿付逾期货物总价款的千分之五的延迟违约金,恩沛公司提供的货物未达到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恩沛公司应在合同期内无条件更换,恩沛公司不能履约的,因此造成的凤凰山公司或总包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时,由恩沛公司承担并需支付合同金额5%赔偿金。2014年5月29日,恩沛公司向凤凰山公司在慈溪复地御上海项目供应第一批石材,之后自2014年6月16日开始陆续供应该项目外立面石材至2015年1月10日。其间,凤凰山公司的浙江区域采购专员陈杰与恩沛公司在2014年12月10日确认部分石材价格变动,签署一份慈溪御上海增加石材报价单。2015年4月8日,恩沛公司供应石材的慈溪复地御上海房地产项目即御溪雅苑(一期)取得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竣工交付备案证明书。2015年4月20日,陈杰向恩沛公司出具福建凤凰山装饰私人小单(恩沛石材供应结算单)一份,载明“1.2014.10.18,闻堰-隐龙湾、金额9125元、材料西米、安格拉棕;2.2014.10.22,凤凰山-包先生,金额970元,材料索菲特金;3.2014.11.6,凤凰山-小陈,金额526元,材料德国米黄;4.2014.12.8,凤凰山办公室,金额40993元,材料雅士白、银白龙;5.2014.12.30,凤凰山-包先生,金额4677.50元,材料德国米黄、罗莎琳等;合计金额56291.50元,此单欠款与慈溪项目一并结算”,之后,凤凰山公司的员工王勋在2015年6月20日在该单上签字确认。2015年5月19日,凤凰山公司的慈溪复地御上海项目现场负责人朱某均在一份材料清单中签字,并备注“实际工程量以送货单、项目部人员签收为准”,该清单载明了石材规格、单价、数量,总价为4947336.557元,陈杰于2015年5月20日在清单中签字。2015年5月20日,陈杰与恩沛公司代表李华锋签署结算书,确认恩沛公司为凤凰山公司在慈溪复地御上海项目供应石材总金额为4947436.499元,并备注“截至2015年5月20日,凤凰山公司已付款3501000元,未付款1446436.499元,未付款须等金昌春和钱塘项目货款结清后再支付”。2015年12月15日,凤凰山公司的员工王勋与恩沛公司的代表李华锋签署材料确认单一份,双方确认恩沛公司为凤凰山公司在慈溪复地御上海项目供应石材总金额为4947436.499元,已支付金额3501000元,扣除凤凰山公司产生的工地现场维修费用2482.50元、石材防护费用48000元、石材补货费用2460元,应在恩沛公司货款中扣除,按已支付核算,合计支付3553942.50元,未支付金额为1393494元。凤凰山公司自认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陆续支付恩沛公司慈溪复地御上海项目货款为4052692.50元,具体如下:2014年6月5日50000元,2014年6月26日450000元,2014年6月26日54750元,2014年8月14日800000元,2014年9月5日200000元、2014年9月16日500000元,2014年10月24日500000元,2014年11月5日300000元,2015年1月21日100000元,2015年1月26日100000元,2015年2月6日200000元,2015年2月12日250000元,2015年2月15日51000元,2015年8月26日石材质量问题扣款2482.50元,2015年9月30日石材防护费用扣款42000元,2015年10月30日2460元,2015年2月6日450000元。恩沛公司对2014年6月26日54750元及2016年2月6日450000元两笔款项及石材质量问题2482.50元、石材防护费用扣款48000元、石材质量问题2460元三笔扣款有异议,其他付款3501000予以确认。另查明,2014年4月1日,凤凰山公司的代表王锐与恩沛公司的代表李华锋签署杭州金昌春和钱塘项目石材采购合同一份,2014年5月27日凤凰山公司的代表王勋与恩沛公司的代表李华锋签署杭州金昌春和钱塘项目石材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恩沛公司向凤凰山公司的杭州金昌春和钱塘项目供应石材。2015年6月20日,凤凰山公司的代表王勋与恩沛公司对账确认恩沛公司在杭州金昌春和钱塘项目向凤凰山公司供应石材款1178134.89元,扣除凤凰山公司已支付金额800000元,凤凰山公司尚欠恩沛公司石材款378134.89元。2014年6月11日,陈杰与恩沛公司签署一份杭州分公司项目供应商产值对账表,确认至2014年6月10日,凤凰山公司应支付杭州金昌春和钱塘项目卡基诺金石材款500000元,已付350000元,未付150000元,上海玖瑞项目霞红石材款55000元未付。陈杰于2015年4月28日向凤凰山公司提出辞职,并于2015年5月21日正式离职。一审法院认为,恩沛公司与凤凰山公司签订石材采购合同并实际履行了合同,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为:1.恩沛公司向凤凰山公司供应慈溪复地御上海项目石材的具体金额?2.凤凰山公司支付恩沛公司该项目的货款具体金额?3.凤凰山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如存在违约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确定?关于争议1,根据恩沛公司提供的11份石材提货单中记载了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1月10日具体的数量、单价、金额,凤凰山公司质证意见中提出有32份石材提货单(合计金额852672元)没有凤凰山公司现场员工的签字,经该院审核,上述32份送货单中其中一份2014年9月30日提货单金额为39745元,在末页存在手写内容“注只对件数8件确认,因包装未打开无法确认石材质量、色差、加工、数量等问题,2014年9月30日”,恩沛公司确认为师旭涛所签,只是忘记签名,因恩沛公司每次系货车司机送货,并未严格核实,该院认为该字体与凤凰山公司员工师旭涛在其他送货单中的字迹较为相似,采信恩沛公司的解释;剩余31份石材提货单中确无凤凰山公司员工签字,根据上述石材提货单中对应的当日其他送货单中由凤凰山公司员工师旭涛签收,恩沛公司解释同一日存在多份送货单的,师旭涛仅在最后一页的送货单中签字,且证人朱某均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在证言中也对上述送货单确认,该院认为恩沛公司提供的该31份石材提货单形式上虽存在瑕疵,但恩沛公司的解释也存在客观的可能性,陈杰在2014年7月份签署的5份石材提货单,凤凰山公司不予确认,凤凰山公司认为陈杰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该院认为2014年陈杰仍在正常工作,且作为凤凰山公司的采购专员签收石材提货单,并无不当。综上,结合凤凰山公司员工朱某均、陈杰在2015年5月19日、20日分别确认的慈溪工程材料详细清单一份以及2015年12月15日凤凰山公司的员工王勋再次与恩沛公司确认的材料确认单综合认定,恩沛公司向凤凰山公司供应慈溪复地御上海项目货款4947436.499元。关于杭州私人小单,恩沛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包含原始的石材提货单,有陈杰及其他工地现场人员签字,且王勋、陈杰均进行了确认,该院认定凤凰山公司拖欠恩沛公司该笔货款56291.50元。关于争议2,双方无争议的付款金额为3501000元,争议金额为2014年6月26日的54750元,三笔工地现场维修费用2482.50元、石材防护费用48000元、石材补货费用2460元的扣款(合计52942.50元),以及2016年2月6日450000元。该院根据恩沛公司提供的陈杰在2014年6月11日与恩沛公司确认的供应商产值对账表,上述确认至2014年6月10日拖欠上海玖瑞项目货款55000元,恩沛公司解释2014年6月26日的54750元系支付该笔款项,该院认为具有合理性,故在凤凰山公司陈述支付恩沛公司慈溪复地御上海项目的款项中剔除该笔54750元;关于三笔工地现场维修费用2482.50元、石材防护费用48000元、石材补货费用2460元的扣款(合计52942.50元),恩沛公司与凤凰山公司的员工王勋在2015年12月15日已签署材料确认书,确认上述三笔扣款,现恩沛公司不予确认,认为系凤凰山公司胁迫下所签,不予采信,该院认定上述三笔扣款可折抵恩沛公司在慈溪复地御上海项目的货款;对于2016年2月6日450000元,根据恩沛公司提供的2014年4月1日杭州金昌春和钱塘项目石材采购合同及2015年6月20日王勋与恩沛公司签署的材料确认单,确认恩沛公司向凤凰山公司供应杭州金昌春和钱塘项目石材1178134.89元,扣除已支付800000元,欠款378134.89元,凤凰山公司2016年2月6日支付的450000元,双方并未约定支付哪个项目的欠款,恩沛公司认为应当扣除签署在前的合同即杭州金昌春和钱塘项目石材采购合同的欠款378134.89元,剩余金额用于支付杭州私人小单56291.50元及慈溪复地御上海项目的欠款15573.61元,并未损害凤凰山公司的利益,该院认为具有合理性,予以准许。综上,该院认定凤凰山公司支付恩沛公司慈溪复地御上海项目的货款为3501000元、52942.50元、15573.61元,合计3569516.11元。关于争议焦点3,根据恩沛公司、凤凰山公司双方于2014年6月3日签订石材采购合同,约定供货完毕,双方核对结算完成后,20日内支付恩沛公司全部货款的90%,工程完工,经建设方验收合格,20日内付清所有余款,凤凰山公司逾期交付货款或恩沛公司逾期交付物品,违约方须向对方每日偿付逾期货物总价款的千分之五的延迟违约金。凤凰山公司认为双方未进行过结算,故不存在违约行为,该院认为恩沛公司自2014年5月底开始向凤凰山公司慈溪复地御上海项目大量供应石材,该项目于2015年4月8日经备案具备向业主交付的条件,凤凰山公司作为买受人认为出卖人即恩沛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未向该院提供证据,拖欠恩沛公司货款至今未清偿,构成逾期付款违约。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完工经建设方验收合格,20日付清所有余款,恩沛公司主张自2015年4月29日按日千分之一计收逾期违约金,该院认为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凤凰山公司作为付款义务人应当及时与恩沛公司结算,结算的延迟责任在凤凰山公司方,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时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后20日,恩沛公司主张自2015年4月29日属于合理主张,关于日千分之一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凤凰山公司抗辩违约金过高,要求该院调整,该院酌情予以调整,确定月利率2%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根据争议焦点1、2、3,该院认定至2015年12月15日凤凰山公司拖欠恩沛公司慈溪复地御上海项目货款1393494元,2016年2月6日支付15573.61元,至今,凤凰山公司拖欠恩沛公司慈溪复地御上海项目货款1377920.3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2%分段计算。恩沛公司诉请的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凤凰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恩沛公司货款1377920.39元,及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以货款139349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自2016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货款1377920.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恩沛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3004元,减半收取计11502元,由恩沛公司负担266元,凤凰山公司负担1123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凤凰山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恩沛公司与凤凰山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涉案货款均有双方各自工作人员进行了对账确认。发生争议的涉案主要工程所需石材的货款,分别由凤凰山公司的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朱某均、浙江区域采购专员陈杰及该公司工作人员王勋先后对账确认,故凤凰山公司所欠货款金额,足予认定。凤凰山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至于凤凰山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问题,一审法院也就此进行了适当调整,未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凤凰山公司上诉所称,依据不足且不能作为该公司可不付所欠货款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凤凰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4元,由上诉人福建凤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鲁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