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民终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陈金凤、清丰县粮食局面粉厂破产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金凤,清丰县粮食局面粉厂破产管理人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凤,女,汉族,1959年10月13日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人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丰县粮食局面粉厂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清丰县朝阳路与政通大道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王洪军,破产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金凤因与被上诉人清丰县粮食局面粉厂破产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2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2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金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立新审判员  王国选审判员  杨朝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