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卓尔里与被执行人陈香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尔里,陈香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卓尔里,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旬阳县。被执行人:陈香甜,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住旬阳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东路23号。法定代理人,张龙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卓尔里与被执行人陈香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香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卓尔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民初1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养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德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