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义民初字第35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其斌与贵州亚太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斌,贵州亚太矿业有限公司,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义民初字第3519号之二原告:张其斌,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郭文君,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贵州亚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路金地首座C座2210号,组织机构代码75015385-8。法定代表人:侯义新,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黄河南路87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顺,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赵金永,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其斌诉被告贵州亚太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其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38元,减半收取13819元,退还原告张其斌。审判员 杨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