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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宝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刘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大街232号。负责人许国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宝荣,男,汉族,甘肃省宁县盘克镇人,农民,现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宝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宝荣于2017年2月10日因拒不申报财产被我院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我院认为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罪,现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002执4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