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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4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阎昶与张瑞华、陕西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昶,张瑞华,陕西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448-1号申请执行人:阎昶,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瑞华,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阎昶与被执行人张瑞华、陕西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6)西莲证经字第123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