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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刑初289号吉01**刑初289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冬,曾用名李宇,男,1997年1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富丰路教师新村*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3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冬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兰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日6时许,被告人李冬在长春市高新区前进大街浩赢网络网吧内,将被害人韩洋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一部黑白中兴16G手机(无法作价),同时将吧台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盗走。同年1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冬在长春市宽城区东田青年城小区鑫速度网吧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朱扬铭的一部金色苹果732G手机借走,趁被害人朱扬铭不备,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00元。案发后手机被追缴已返还朱扬铭。综上,被告人李冬盗窃作案二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发票,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李嘉文、汤龙宝的证言,被害人朱扬铭、韩洋的陈述,被告人李冬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冬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到公诉机关建议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冬退赔被害人韩洋人民币一千元;退赔浩赢网络网吧人民币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子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俊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