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加民交通肇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黑12刑申10号原审被告人刘加民交通肇事罪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肇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刘加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刘加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平、梁泉水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411239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平、梁泉水、尚晓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平、梁泉水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绥中法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平、梁泉水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黑12刑申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后杨桂平、梁泉水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黑刑申100号函将此案函转本院立案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桂平、梁泉水提出申诉,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