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民终7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栋强与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栋强,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5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栋强,男,汉族,1950年11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代江帆,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街道。法定代表人李汝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千里,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卓群,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栋强因与被上诉人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76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马栋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栋强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栋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赵 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