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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钟有志与被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有志,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586号原告:钟有志,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井涛,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法定代表人:陈锦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石焰,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华,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有志与被告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有志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有志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有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钟有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彬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