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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桂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保28号保全申请人赵桂英,女,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县门南区*号楼。被保全人陕西悦盛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苏王村。法定代表人王继台。被保全人王继台,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楼××单元××号。被保全人王佳,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南段*号楼*单元*****房。赵桂英与陕西悦盛科工贸有限公司、王继台、王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人赵桂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陕西悦盛科工贸有限公司、王继台、王佳共计价值人民币111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且本院作出的(2017)陕01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保全人陕西悦盛科工贸有限公司、王继台、王佳价值共计人民币1110万元的房产或其他财产权利。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东清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