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侯颜辉与佳木斯市东风区兴盛保温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颜辉,佳木斯市东风区兴盛保温管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5执24号申请执行人侯颜辉,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住佳木斯市桦川县悦来镇。被执行人佳木斯市东风区兴盛保温管厂,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负责人李才,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颜辉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市东风区兴盛保温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永刚审判员 周佳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