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6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唐环佩与连云港海誉税务师事务所、连云港海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环佩,连云港海誉税务师事务所,连云港海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江苏海誉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649号原告:唐环佩。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慈,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海誉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许加纯,该所主任。被告:连云港海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赵秀英,该所主任。被告:江苏海誉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连,该公司主任。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川,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环佩与被告连云港海誉税务师事务所、连云港海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江苏海誉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环佩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环佩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晓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