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机场前街道乐哈哈超市美树日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机场前街道乐哈哈超市美树日记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机场前街道乐哈哈超市美树日记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机场前街道圣林南园3-7号。经营者:金根立,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机场前街道乐哈哈超市美树日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机场前街道乐哈哈超市美树日记店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金根立在银行及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1753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毕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