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金胜与徐以军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以军,陈金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以军,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胜,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松,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以军因与被上诉人陈金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22民初9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5月1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前,本院以法院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徐以军送达开庭传票,该传票于2017年4月17日被签收。但上诉人徐以军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徐以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以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上诉人徐以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审 判 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郑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陈 博书 记 员 吴红利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