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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士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32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士平,男,1956年8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宿城区环卫局退休员工,住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士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雪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士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马士平酒后驾驶苏N×××××号小型轿车沿宿迁市区富康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033号路灯杆处,与同向被害人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车受损、戴某受伤。经认定,被告人马士平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戴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马士平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另查明,被告人马士平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马士平已赔偿戴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士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戴某、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调取的接处警信息、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样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士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士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士平已赔偿对方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士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