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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晓与韩鹏举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韩鹏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杨晓,男,1989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佘家乡金岸下村。身份证号:410728198910075050被执行人韩鹏举,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佘家乡西韩板城村。身份证号:41072819830330507X本院在执行杨晓申请韩鹏举劳务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韩鹏举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庆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