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30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与丁建荣、丁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丁建荣,丁花萍,卢定小,黄明根,张启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4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住所地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11号。负责人:张朝铨,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銮福,男,原告职员。被告:丁建荣,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丁花萍,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卢定小,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黄明根,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张启福,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诉被告丁建荣、丁花萍、卢定小、黄明根、张启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建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丽钦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