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万成富与四川中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成富,四川中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万成富,男,生于1969年2月15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四川中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宗奎。本院立案执行的万成富申请执行四川中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926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中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除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正在处置过程中的厂房、设备及土地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3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