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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福建中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狮中国旅行社与蔡少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狮中国旅行社,蔡少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911号原告:福建中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狮中国旅行社,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九二路437-4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05227475K。法定代表人:蔡英展,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志煌,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磊,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少奇,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福建中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狮中国旅行社与被告蔡少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中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狮中国旅行社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中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狮中国旅行社以与蔡少奇达成案外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蔡少奇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中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狮中国旅行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计584元,由福建中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狮中国旅行社负担。审判员  邱堂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丽蓉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