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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59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林桂香与刘静芝、郭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香,李林丛,郭栋,刘静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59577号原告:林桂香,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红,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丛,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郭栋,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新安县。被告:刘静芝,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原告林桂香(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林丛、郭栋、刘静芝(以下简称姓名,一并出现时称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返还借款本金400万元;2、三被告连带支付利息及服务费(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及服务费每月2%计算,从2015年6月1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李林丛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850万元,原告基于朋友身份,同意借款给李林丛。北京瑞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更名为北京瑞林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栋提供担保,明确约定李林丛无法偿还借款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于是各方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李林丛将自己对他人(XX)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转让金额为850万元,转让期限为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9月9日,月利息为债权总额的3%,北京瑞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郭栋承担担保责任。协议签署后,原告向李林丛支付了全部转让款850万。期间,李林丛向原告偿还共计450万,剩余400万尚未偿还。2014年12月10日,原告与郭栋签署《借据》,明确约定郭栋从原告处借款400万,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月利息和服务费为总借款金额的2%,郭栋应于每月10日支付至原告账户内。借据签署后,郭栋至今未履行借据约定。在原告多次催促郭栋还款时,郭栋却与刘静芝办理了离婚手续,且约定郭栋支付刘静芝1000万元。原告认为,原告与李林丛、郭栋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刘静芝应对郭栋的婚内债务承担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持《债权转让协议》及农业银行打款记录,不足以证实其与李林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另依据原告自述及其提交之借款人签名为“郭栋”的《借据》,亦不足以证明该《借据》与本案的关联性。现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桂香的起诉。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林桂香负担(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林桂香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窦京京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萌 微信公众号“”